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再上台阶
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刘明彦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重大修订,被业界称为中国版的巴塞尔III。此项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再上新台阶,引导商业银行更精准高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助力宏观经济企稳回升。
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从《新规》内容及附件的详尽程度看,它在与国际监管制度巴塞尔III接轨的同时,强调了中国特色,即中国银行业机构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因此《新规》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构建差异化的资本监管体系,重构第一支柱下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的合规成本。最低资本要求是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之一,是资本监管的核心。《新规》对第一档银行与国际接轨实施最严格的资本监管,对第三档中小型银行实施相对内容简化、资本计量相对简单的资本监管,对第二档实施介于两者之间、与之资产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本监管。
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尤其对信用风险权重法进行修订,可以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结果对资本充足率会产生直接影响,此次《新规》的创新之处在于要求银行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时采取与其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计量方法,可以避免监管套利。此外,《新规》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比如对第三档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只要求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无需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这可以减轻其合规成本。
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新规》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新规》将资本管理作为银行董事会的首要责任,从公司治理的方面完善银行资本管理的机制与职责,从而确保有效的资本管理得以有效实施。
落实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要求,优化压力测试的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新规》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已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评估认可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结果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关于压力测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水平目标”。《新规》依据银行储备资本的达标程度,限制分红比例,更加对接国际标准。
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市场的外部约束能力。《新规》规定“商业银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应与银行的业务复杂度相匹配,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2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3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可以看出,《新规》对每一档银行的定期披露模式进行具体的细化,这种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可以提升监管效率,同时加强对大型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新规》的发布有利于发挥资本指挥棒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新规》第六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对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85%,小微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与现行办法相比,新规删减了“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这一规定,从而节省了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要求,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发展,推动中国实体经济从疫情中尽快恢复增长。
此外,《新规》实现了中国银行业资本计量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有效接轨,而且差异化资本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减轻了中小银行的合规成本。《新规》充分吸收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成果,即巴塞尔III关于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先进方法,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对资产规模较小、业务相对简单的中小银行实施相对简化的资本监管,但对大型银行(第一档)仍实施与国际资本监管一致的严格标准,这可以在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中小银行的合规成本,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推动中国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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