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银保监会发布银保机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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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杨铁成丨葛音丨郑婷丨乔梦晶丨毛国安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银保监规[]19号)(“年办法”)[1]。银保监会于年11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年办法”),年办法是对年办法的整体更新。

近年来,银保监会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问题不断加强监管,自年办法发布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并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年)》(“行动方案”),作为公司治理层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统称为“机构”)不当公司治理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有必要对年办法进行修改与新增,以完善公司治理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落实新出台的监管制度和行动方案。

一、年办法在年办法基础上

的新增要求/重大变更

我们对新发布的年办法和年办法进行了整体对比、分析,在以下内容中将重点强调和评述年办法在年办法基础上的新增要求/重大变更。

(一)关于评估对象的新增要求

年办法在年办法的基础上拓展了评估对象的适用范围。

在原有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的基础上,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金融监管评估范围,并将保险公司的范围明确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年办法第3条)。

(二)关于评估内容的新增要求/重大变更

年办法在年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评估内容。具体新增与修改如下:

1.年办法增加直接评定为E级的情形(年办法第8条):

(i)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以及

(ii)股东(大)会、董事会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

(三)关于评估程序和分工的新增要求/重大变更

年办法在年办法的基础上,有效优化了评估机制,突出了公司治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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