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巴塞尔III实施的进展,与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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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前,巴塞尔III的实施进入到关键的阶段。历史地看,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塞尔III最终方案》)。

标志着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至今,经过了近10年的讨论,巴塞尔协议III的修订基本告一段落,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也由国际规则的制定转移到各国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来。受疫情影响,本文聚焦巴塞尔III最终方案发布以来各国的实施进度以及各项法规的实施效果,为中国制定巴塞尔III本土化规则,审慎稳妥地推进巴塞尔III在中国市场的落地提供相关借鉴。

一、全球范围内巴塞尔III的实施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一直被奉为全球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从年的《巴塞尔I》和年的《巴塞尔II》,至年至今一直在进行的《巴塞尔III》的相关规则的陆续发布,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一套伴随全球银行经营环境和业务发展变化而不断更新完善的监管体系。

金融危机爆发后,在二十国集团(G20)主导的新国际金融治理模式下,巴塞尔委员会将成员扩大到27个国家(或地区),基本覆盖了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在G20领导人定期召开的峰会上,巴塞尔委员会定期就巴塞尔协议的更新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汇报,并根据各成员国(或地区)领导人达成的共识督促各国(或地区)实施。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状况包含按时、按质两个层面:按时的层面是指巴塞尔协议实施的进展情况,即指各国是否根据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过渡期安排和实施时间,有序地推动了各国规则草案的拟定、征求意见后的正式发布以及规则在本国的实施。

该层面实施的情况不仅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工作安排相关,还与各国立法程序相关。按质的层面是指在实施过程中,各国规则与巴塞尔协议的一致性,这些一致性既包括各国规则是否覆盖了巴塞尔协议的所有规则,也包括各国规则是否与巴塞尔协议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当前巴塞尔III资本监管的实施进展

对于各国应于年开始实施的规则(以下简称“现行版巴塞尔III”),目前各成员国(或地区)均已实施,但近年对巴塞尔III的更新和修订一直在进行中,各类规则也仍在不断更新中。而根据年发布的《巴塞尔III最终方案》(以下简称“最终版巴塞尔III”)实施计划安排,全球应于年起全面实施各项监管规定,各成员国结合自身情况对巴塞尔III最终方案中相关政策的修订、征询及发布正在稳步推进中。

(一)全球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取得明显进展

截至2年9月末,全球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取得了明显进展。对于发布时间较早,已经到实施截止日期的监管要求,从各成员国(或地区)实施情况来看,已有瑞士、英国和中国香港在各项规定截止时间之前完全实施了全部监管框架,而加拿大和欧盟基本完全实施了全部监管框架。

从实施的项目来看,超过三分之二的项目在各成员国(或地区)均实施或发布了有效的监管法规,仅部分成员国(地区)的部分项目基于对本国(地区)金融体系具体情况的灵活考量,未能在截止日期之前完全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相关要求。

未能在截止时间完全实施的项目主要集中于衍生品保证金要求、基金股权投资资本要求、中央交易对手资本要求、交易对手相关资本要求、证券化监管框架、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率、流动性、银行账面利率风险(IRRBB)、大额风险敞口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6年以来,全球银行业实施巴塞尔III的进程逐渐放缓,实施效果差异性较大。从客观因素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巴塞尔III的制定工作始终在进行中,《巴塞尔III最终方案》于年正式发布,《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大额风险敞口的测度和管控》等自第一版发布至今又陆续发布了数版更新,这无疑增加了国际规则本身的不确定性,为各国监管当局参照巴塞尔III制定本国规则带来了困难。

第二,国际监管规则制定过程的实质是各国监管当局的博弈,其既要满足提高全球银行业稳定性的宗旨,又要公平考虑各国银行业在法律环境、会计制度、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差异,这就导致国际规则较为复杂,而监管当局和业界需要时间理解、消化,匹配本国的实际情况,并将这些规则落实到风险管理等IT系统中。从主观动力来看,近年来各国对巴塞尔III的认可程度也出现了较大的分歧,这不仅是由于各国政权更迭中执政理念的不同所导致的,也与各国银行业及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密切相关。

例如,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对巴塞尔III十分推崇,几乎照单全收;墨西哥、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出于保护本国银行业的目的,推迟了巴塞尔III的实施时间,甚至把一些本国业务开展较少的相关规则无限期延后。

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则产生了观望的态度,发布了相关规则的草案,但是迟迟没有实施,或者在时间安排上参考其他国家的实施进程,导致实施进展相对较慢。此后由于新冠疫情对全球的系统性冲击,巴塞尔III的实施进程进一步陷入停滞,委员会鉴于此将0年之后的实施最终期限普遍延后,以期能使各国更好地应对新冠疫情。

(二)最终版巴塞尔III项目实施放缓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对于年1月要求实施的标准,已经有八个成员国(或地区)发布了信用风险标准法(修订版)监管法规和操作风险(修订版)监管法规,有六个成员国(或地区)发布了信用风险内评法(修订版)和资本底线的监管法规。

另外分别有三个成员国(或地区)发布了修订后信用估值调整(CVA)框架以及修订后的市场风险最低要求。整体而言,对于即将到期的实施标准,超过80%的成员国(或地区)已经发布了至少一项这些标准的监管法规,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或地区)计划将在年或4年实施所有或大部分监管标准,其余成员国(或地区)也将在5年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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