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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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上对于新金融与旧金融、创新与监管、现行监管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论。有人甚至上升到利益格局之争、市场力量与监管部门之争,这样讨论问题是很难有结论的。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可能还是要回归历史和国际比较的角度,同时透过现象看本质,基于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来规范地分析。一、如何认识新金融与旧金融、金融科技与传统银行目前来看,全球金融科技发展最好的国家分别是美国和中国。美国是在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在强监管下供给收缩,把部分业务环节进行外包,促进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中国则是因为监管体制不健全,同时大银行多、小银行少,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未有效建立,给金融科技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前期对金融科技发展几乎没有监管,这既是P2P网贷一地鸡毛的原因,也是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从事金融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迅速发展的关键。现代金融体系是经过几百年积累形成的,在金融体系的演进过程中实际上吸收了几百年间所涌现出来的各种科技创新。然而,并没有任何一项新技术能够完全颠覆整个金融体系。事实上,如果某一种科技创新在运用过程中能够提高效率或者节约成本来帮助改进现有金融体系,那么这一科技创新就会融入现有体系。因此,迄今为止,科技创新不是颠覆了金融体系,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后逐步融入了金融体系。金融业本身就是信息科技行业。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本质是金融服务,而且没有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银行贷款技术可以分为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交易型贷款是使用企业财务报表和信息评分等硬信息,关系型贷款是使用银行与企业长期、多渠道接触中积累的不能从财务报表和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是软信息的范畴。技术创新只是将新的信息形态,比如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企业客户端的非财务信息,以新的信息处理方式(比如人工智能算法),引入金融中介活动。技术进步使得一些原先属于企业的软信息变成了硬信息,也就是定性信息定量化,从原先关系型贷款的场景可以向交易型贷款转化。总之,金融科技公司并没有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只是把一些原本属于关系型贷款的转向了交易型贷款。但同时,由于模型、算法、模式的相似性,也会带来同质化竞争以及顺周期的问题。事实上,目前的金融科技业务和传统银行没什么本质区别。在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有人批评银行贷款是当铺思维,但从事金融服务的BigTech公司与银行贷款一样,在实际放贷中也使用担保品。据市场专业人士分析,BigTech公司是基于其平台的生态系统服务的,放款的担保品至少有三种:一是现金担保。电商平台商户的账上都有现金,也可以存放在余额宝等理财类账户。如果商户借钱不还,可以从账上直接扣除现金。二是应收账款担保。电商商户并不是立刻收到货款的,而是有7天应收账款的间隔,这些应收账款实际上也是一种担保。三是价值不菲的“摊位费”担保。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开店要付很多钱,付很多名目的钱。卖家保证金在1-15万元,技术服务年费为3万元、6万元不等,天猫佣金比例3%-5%,天猫国际5%-8%。摊位是花钱买来了,如果欠账不还,可以取消,因此也是一种担保品。这些担保措施帮助BigTech公司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不能归功于大数据风控。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贷款业务中使用担保品是正常的,关键是使用什么担保品。实践中,我国银行更多地使用了不动产担保品,而国际上更多地使用动产担保品,这是有显著差异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促进动产登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金融体系也应该更多地使用动产担保支持小微企业。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配置资源和管理风险的行业,但不是所有的金融服务都是能基于大数据的。能够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在金融行业只是较小的一部分。相对来说,电商平台可以针对其客户比较简单的商业场景,根据客户的销售大数据发放贷款,但绝大部分企业由于行业复杂,无法简单根据其销售情况发放贷款,还需要结合其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科技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此外,企业兼并重组和风险管理等一些复杂的金融服务也是无法利用大数据进行的。中国普惠金融在国际上处于较好水平,正规的金融机构是普惠金融的主力。近年来,在金融管理部门和财税部门引导下,中国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建立,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也显著提升,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现有金融体系在普惠金融发展上处于国际较好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中更是处于领先。在世界银行的GlobalFindex(全球金融普惠性指数)指标体系中,我国在多个指标上都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特别是我国建立了大量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网点数量等方面相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有较大的优势。尽管国内新兴的BigTech公司这几年发展很快,但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支持普惠金融方面仍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达到40.7万亿元和13.7万亿元,而蚂蚁集团发放的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还不到亿元。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并不是说只能由BigTech公司使用,正规的金融机构这些年也在加强科技使用,进行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的融合。工商银行就成立了金融科技公司,并利用其强大的科技开发能力开发出多款小微企业专属线上信用贷款以及云融资产品,服务了20余万家中小微企业。相对BigTech公司,正规的金融机构在企业数据信息的积累上,在金融业务的理解与风险控制的经验上,都有一定优势。金融科技没有改变基本的金融中介模式,在很多业务特点上与传统银行也没有实质差异。而且金融风险是不会消除的,只能发生转移。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的融合发展或是未来值得鼓励的发展思路。因此,对待金融科技业务,从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必须针对其中承担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金融监管,并且遵循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二、如何认识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监管和创新是一对矛盾体。年金融危机就表明了,面对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缺乏制度,没有前瞻性考虑,对证券化产品复杂化、底层资产混杂缺乏认识,最终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吸取危机的教训,国际上对包括金融创新在内的金融业务形成了以下几点基本的监管理念:第一,要区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任何金融企业都希望无限制扩张且不承担后果,但监管部门尤其是央行要考虑全局风险。如果一家金融企业发展到“大而不能倒”,业务规模和关联性都很大,就需要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危机之后,金融控股集团被纳入系统重要性机构予以监管就是出于这种考虑。第二,要区分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如果金融企业涉及了吸收公众存款,就要对其进行审慎监管。有些BigTech公司设立之初不需要接受审慎监管,但后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比如蚂蚁集团,拿到了很多的金融业务牌照,可以进行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业务,就需要进行审慎监管。根据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其信贷资金中只有2%来自自有资金,剩下的98%来自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或者ABS,实际上加了杠杆。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因资金来源和杠杆率限制,有相当大规模的助贷业务,也就是BigTech公司负责获客和风控,银行提供贷款资金。这相当于原先由银行执行的信贷中介功能,通过市场分工来实现,但可能存在BigTech公司与银行利益不一致、风险责任不清以及助贷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等问题。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对影子银行链条认识不清,监管不力。第三,要强调功能监管原则。对于尚看不清楚的创新业务,可以通过“监管沙盒”限定风险范围,而对于那些看得清楚的创新业务,则需要解决监管不平等的问题,让同等性质的金融业务接受同样的监管。同时,对于创新要保持监管警觉,加强预判。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特别要重视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实施。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当年就有这样的理念,金融监管跟不上创新的步伐,还不如不管,随后年就出现了金融危机,至今仍未能恢复过来。我国也处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影子银行发展较快的阶段,现在不应是讨论巴塞尔协议要不要,而是要强调巴塞尔协议如何在创新业务中适用。巴塞尔协议诞生之初就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监管在国际间是标准一致的,强调对于同属于银行业务要有同样的监管标准。而且巴塞尔协议也是逐步演进的,近年来结合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强调了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新增了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如果对多年来已形成共识的监管要求进行放松,必然会导致金融风险。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金融科技机构,本质上都是在经营金融风险。风险识别、计量、防范和处置等方法的普遍适用和不断进步,正是巴塞尔协议与时俱进的基础,也是国际上对BigTech公司金融业务引入监管的出发点。对于BigTech公司而言,如果其涉足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对于类似的业务必须要有准备金、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要求,保持监管的一致性。BigTech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新进入者,难免会有一些既想做金融服务又不想接受监管的想法。这种新进入者不但对市场格局产生影响,也会对监管格局带来重大的影响,需要重点防范其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所以对BigTech公司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敢于说“不”,否则就容易被其科技属性误导,被舆论所绑架,不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扭曲市场,产生金融风险。总之,对所有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应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并能保护消费者的监管政策环境。三、如何认识金融科技的特殊风险问题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风险的,需要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价值观扭曲,诱导过度负债消费。尽管近年来BigTech公司对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我们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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