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专栏丨推进巴塞尔协议实施,服务实体
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刘吕科(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
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我国银行业应自年1月1日起实施新资本监管规制。《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进入到新阶段,是一个里程碑事件,为巴塞尔协议Ⅲ(以下简称“巴Ⅲ”)实施提供了指引。可以预期,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准备好、实施好、应用好新资本监管规制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实施背景与目标在很大程度上,
管理念的转变,巴Ⅲ是在系统总结年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出台的,并受到了G20峰会上相关国家元首的一致认可,达成了稳步推进巴Ⅲ实施的国际共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巴Ⅲ就是较为典型也较为重要的国际监管标准,实施巴Ⅲ不仅是我国作为巴塞尔成员国及G20成员的义务,也直接体现了我国与国际标准接轨,坚定扩大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防止和避免发生金融系统性风险是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巴Ⅲ实施为提升我国银行体系稳健性,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巴Ⅲ实施一方面要求银行精细化管理,保持较高的资本及流动性充足水平;另一方面要做好信息披露,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水平,提高投资者和市场信心。同时,通过巴Ⅲ实施,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更有效地落实、传导监管意图,监测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确保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
结合《征求意见稿》出台背景,从其具体内容分析,我国新监管规制实施着力于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要提高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如《征求意见稿》在现有资本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穿透计量规则,并提出了房地产风险暴露审慎监管标准。二是作为G20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通过规制修订实现与国际监管基本标准接轨。三是提高监管规制与中国国情的适配性,如结合我国国情重点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ls/7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