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监管监管套利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研

引言

杠杆率监管、监管套利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本文将阐述个人观点。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内金融业杠杆率提升较快,金融业风险显性化。同时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和关联套利的现象较普遍,造成资金空转现象严重,资金没有直达实体经济,不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资金收益没有实体经济的回报支撑,会导致金融风险快速攀升。

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国中央也在历年来多次提出要重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采取一系列政策着力降杠杆。杠杆过高容易引起风险积聚,风险积聚过高则会加剧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一旦被触发,它的传染性和冲击力造成的不仅是对金融行业的危害,通过资金链传导到实体经济,一旦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就如同根基被动摇,其危害就会不可控地扩张。

历史经验摆在眼前,年金融危机,年股市的黑色星期二,都是因为高杠杆和信贷扩张所致。商业银行与实体企业相比,在经济运行中的角色和地位不同,在杠杆率水平的防控工作中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首先,商业银行掌握着实体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其次,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比实体企业的杠杆率水平要复杂的多,商业银行由于其从事资金业务,其产品的形式、业务的开展都会影响银行资产结构,商业银行比实体企业的资产结构要复杂多变,更难衡量和控制。因此开展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和调控刻不容缓。杠杆率指标作为弥补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两大缺陷——顺周期性和监管套利滋生问题的工具,是资本监管框架下的第二大监管指标,通过《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地纳入资本监管要求。

我国银监机构在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引入杠杆率指标,提出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比例4%的下限规定。长期以来,学界对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主要指标之一是否合理、杠杆率监管是否有效提高商业银行稳定性存在争论。一个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计算简单的指标如何能够起到防控风险的目的,其影响效果几何?其作用机制为何?杠杆率监管是对银行杠杆率水平最直接的管控,通过对杠杆率监管效果的考察,帮助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稳定性,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水平,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任务与使命。

二、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层面,杠杆率监管是我国对银行的资本监管指标之一,当前的资本监管指标研究主要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展开,研究杠杆率监管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可以丰富现有的有关资本监管指标实施效果的研究,为我国监管机构出台更加有效的监管政策提供理论支持。研究杠杆率监管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必然会探讨影响系统性风险的因素和作用渠道,此次研究还可以充实对我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的研究,为更好地进行银行系统性风险防控提供理论支持。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杠杆率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文献大多集中在探讨引入杠杆率监管的必要性、合理性,考察引入杠杆率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效果,对于杠杆率监管影响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机制的进一步探究的文献还很少,现有文献对机制的考察视角为银行资本结构、银行资产质量、信息不对称等,都可以归纳为弥补内评法的顺周期性这一缺陷的视角,从监管资本套利行为这一视角研究加强了的外部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文献更为少见,有的也只是理论探讨,没有实际样本数据的实证结论支持。

因此,为使本文分析更具实际意义,在理论分析后,用-年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年度面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探究杠杆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为该细分领域的研究填补缺乏实证的空白,具有一定的理论贡献。现实意义层面,研究杠杆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水平的影响,首先能够直接的对杠杆率监管能否有效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水平作出回应,对于杠杆率监管工作的开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对资本监管压力是否会影响杠杆率监管的实施效果也做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监管机构不是一味地增强监管力度就可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有可能会使得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增强其道德风险,这以研究结论对监管工作开展应该如何拿捏力度起到提示作用。本文进一步对杠杆率影响银行系统性风险水平的直接影响机制和间接影响机制作出分析,对监管机构来说增加了中间观察变量,也可以通过对作用渠道中变量的观测起到对银行系统下风险的预测、预警作用。

三、相关概念界定杠杆率监管

国际上正式提出将杠杆率监管纳入资本监管体系的标志是年《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协议规定将杠杆率监管,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拨备率一起共同组成新的资本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定义了商业银行杠杆率指标的计算方法,即一级资本与表内外总资产之比,设定了杠杆率要求的下限为%。更近一步地,对系统重要性以后设置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划分为五类,这五类银行要在基础的%的要求上分别增加0.5%-1.5%,这一附加的要求每年会更新一次。年我国颁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正式地将杠杆率监管要求纳入我国的资本监管框架。年,杠杆率管理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我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得到《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监管套利(一)监管套利的含义

监管资本套利,这一名词产生于巴塞尔协议之后,由于监管机构设立了对资本的监管,激发了银行动机去通过套利手段躲避监管的动机。监管机构对银行提出的资本(监管资本)数额要求超过了银行本身认为足够覆盖风险而需储备的资本(经济资本),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现实情况中,监管机构所要求的资金数额通常都会大于银行认为应该持有的数额,这是由于两者的立场不同,监管机构追求审慎、安全,而银行追求利润,要求尽量降低成本。

由于两者对资本的要求存在差异,银行出现了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所谓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CapitalArbitrag,RCA),是指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采取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金融工具,在几乎不降低自身风险承担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行为,已达到监管要求。就像我们通俗说的“钻空子”,金融机构总是能够找到监管的漏洞实现业务的出表,脱离了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无法对这部分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这部分业务也就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制约。

(二)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的运行机制

监管资本套利行为的实现的途径都是以影子银行为载体,游离在金融体系的“灰色地带”,不受传统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按合作主体分不同,可以将监管套利运作机制分为银信合作、银银合作、银证信合作三种,与不同的主体合作,其选择的通道、业务形式、载体及影子业务资金来源都有所不同。

从既往经验来看,商业银行会选择当下受到监管压力较小的通道进行合作,发行理财产品是他们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此外还有资管计划、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形式。借助其建立的隐蔽通道将原来表内受监管机构管控的信贷资产移出表外,这样可以降低分母的大小,达到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失效。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z/751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