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Ⅰ)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员会)于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体系,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
自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协议Ⅰ进行修改,并就新资本充足框架(巴塞尔协议Ⅱ)颁布若干建议,以替代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协议Ⅱ保留巴塞尔协议Ⅰ的最低资本要求等主要元素,并通过引入以下措施改善资本架构,包括:就资本规定及信用风险评价作出建议,以改善资本架构对信用风险的敏感度;引进监控及监察标准,让银行就其整体风险进行内部评价;提高银行向公众汇报的透明度。
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出台,根据新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截至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年2月,银监会以巴塞尔协议Ⅰ为基准制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年2月,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Ⅱ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年4月27日,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各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均作出明确安排,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年底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以缓解信贷增长给银行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
目前,中国银行业业务单一、同质化较高、长期依靠存贷利差等传统的信贷业务,资本充足率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持续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普通股权益外的一级资本,同时提倡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不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和国际银行业监管全面接轨,也推进了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来源:思瀚产业研究院齐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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