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套利下,要促进金融发展,资本该如
纵观世界金融发展史,银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规避金融监管,其监管套利已引发多次金融危机,最近的一次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在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发布了一系列的《巴塞尔协议》,无论是年的《巴塞尔协议Ⅰ》、年的《巴塞尔协议Ⅱ》、还是年的《巴塞尔协议Ⅲ》、年的《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这些协议一直贯彻着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理念。
旨在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虽然《巴塞尔协议》的每一次修订都会解决一些已发生的监管套利问题,但同时新的监管套利问题又会出现,银行和监管机构总是围绕“危机——监管——监管套利——新的危机——监管升级——监管套利”这样的模式展开博弈的,这个博弈过程说明资本监管与银行监管套利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一、资本监管与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关系的研究
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即契约无法对交易的经济实质做出足够精确的界定,导致交易的认定与交易的经济实质之间存在差异(Fleischer,;沈庆劼,)[70]-[71]。而金融监管作为契约的一种类型,也存在不完全性,这种天然的漏洞无时无刻给银行提供无尽的监管套利空间。
从年《巴塞尔协议Ⅰ》提出资本监管以来,资本监管就对银行的冒险行为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而银行为攫取高额利润,不断寻找资本监管漏洞,利用金融创新工具进行监管套利。可以说,《巴塞尔协议》的每一次升级都有银行监管套利的身影,巴塞尔委员会不断修补资本监管漏洞,虽然资本监管漏洞无法完全消除,但监管机构可以尽可能的缩小监管漏洞,减少银行监管套利的空间,从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Ⅰ》的资本监管漏洞第一,对于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划分过于粗糙。《巴塞尔协议Ⅰ》对同类资产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考虑同类资产的不同信用级别,例如对所有公司的贷款均采用%的风险权重,却忽视了贷款对象的信用差异。这种划分方法并不能反应银行的真实风险,银行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监管套利,即对于高风险的信贷资产计提与低风险资产一样的资本。
第二,忽视了其它类别风险。《巴塞尔协议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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