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次贷危机过后,巴塞尔诞生,其

巴塞尔Ⅲ旨在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在单个银行实体(微观审慎)层面,意图提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期的恢复能力,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抵挡经济金融风险的压力。主要内容包括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的完善和流动性标准建立。

在整个金融体系(宏观审慎)层面,力求减少具有潜在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以对全球长期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起到支持作用。主要内容是在资本框架中加入逆周期机制,包括逆周期资本缓释和留存资本缓释。可以看出,无论是微观审慎还是宏观审慎,巴塞尔Ⅲ在这两方面的内容设计都涉及资本框架的改革。

这也反映出资本监管改革仍旧是巴塞尔Ⅲ的核心。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加强资本监管框架(在巴塞尔Ⅱ的三大支柱框架基础上)提升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改革监管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引入杠杆率强化资本(风险敏感性)基础,用于限制银行体系过高杠杆,并对资本计量中度量和模型风险提供额外保护。同时,通过在资本框架中引入宏观审慎因素,以抑制顺周期性和金融机构间相互联系和影响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一)微观审慎监管

第一,提升资本质量。巴塞尔委员会对现有的监管资本定义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首先,在资本结构上进行了重新细化,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C1)、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次,制定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性标准,以提高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再次,统一了资本扣除和调整项目,并在普通股权益层面上实施扣除。最后,提高资本结构的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监管资本的所有要素,以及与财务报告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加强对银行资本质量监管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重新审视了巴塞尔Ⅱ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年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的会议公告指出,作为吸收损失资本的最高形式,对CET1的要求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

并且将增设2.5%的留存缓冲资本,这样总的普通股权充足率要求将达到7%。维持普通股权充足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的级差不变,再加上留存缓冲资本后,商业银行普通股权(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同时,为了冲抵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巴塞尔委员会特增设一项新的资本充足要求,即逆周期缓冲资本,其具体设定可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商业银行运营状况在0~2.5%之间浮动。另外,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还可视具体情况提高其资本充足率。

第三,引入杠杆率作为风险资本的补充。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将杠杆率监管引入到巴塞尔Ⅱ的第一支柱下,以弥补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单一化缺陷。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与总风险暴露(表内和表外)的比率,监管红线被确定在3%,作为基于风险的资本指标的补充,其不仅有助于防止银行利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漏洞,也有助于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的发生。

第四,流动性风险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年12月发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并在全球成员国范围内进行定量影响测算。在该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两个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指标,同时还提供了一套用于提高不同国家间监管一致性的通用监测指标。

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以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趋势。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定义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且要求该比值应大于等于%。

用于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流动性需要。“净稳定融资比例”指标是指“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的比值,同样要求该比值应大于等于%,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一年内、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

(二)宏观审慎监管

目前,巴塞尔Ⅲ中关于宏观审慎的措施主要是在资本框架中引入了留存缓释和逆周期缓释机制。此外,还包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谁则的探讨。第一,逆周期资本缓释。所谓逆周期资本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上升期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同时用于经济衰退期来弥补损失,保证商业银行能够持续地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维护正常的信贷供给能力。

为实现逆周期资本监管,年7月10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逆周期资本缓冲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为了缓解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资本监管应随着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变化和转化,从而体现出应时而变的特征。

各国监管机构将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逆周期缓释,其范围在0~2.5%。如在正常市场情况下,逆周期缓释设为2.5%;而当监管当局认为市场处于信用过度增长时期,可将逆周期缓释从2.5%向下调整,在严重时期可调为0,以使逆周期缓释能够全部用来缓解银行在危机时期的压力。

第二,留存资本缓释。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金融危机期间许多银行仍在回购股份、分发红利和发放奖金,主要原因是如果其他银行都这么做,不这样做的银行会被认为经营有问题,这种情况对银行的未来竞争将产生不利影响,最终结果就是所有的银行都这么做,导致银行体系无法从内源融资渠道来补充资本。

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在市场繁荣时期保留一部分资本作为危机时期的资本缓释。年9月中央银行行长与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确定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为2.5%,由扣除递延税等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普通股4.5%、一级资本6%、一级和二级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再预留2.5%的普通股作为资本存留缓释。

因此普通股在最低资本要求和资本存留缓释的要求下总计需达到7%的最低标准。资本留存缓释将自年起逐步实行,到年1月1日银行需达到2.5%资本存留缓释的最低标准。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资本,但银行的监管资本比率越接近于最低资本要求,对其利润分配的要求就将越严格。

第三,系统重要性银行及其相关的监管。本次危机凸显了解决“大而不倒”机构道德风险的迫切性,对此,巴塞尔Ⅲ提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额外资本要求、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务等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具体的内容尚在磋商研究之中。基本的问题如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尚未明确。

另外,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其他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尚需仔细脚酌。例如,建立额外资本要求与识别系统性影响机构之间的关系如何?额外资本要求如何建立,是针对整个大型银行体系还是仅考虑单个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额外资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危机发生还是内部化社会成本等。

作为一个全球银行监管标准,巴塞尔Ⅲ的出台经过了多次严格的定量测算。这里我们只介绍代表性的定量研究结果。巴塞尔Ⅲ对经济的长期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在年8月发布了《更高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对经济的长期影响:一份评估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巴塞尔委员会评估了关于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措施对经济的长期影响,认为至少从产出影响的角度来看,对于银行体系增强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仍然有相当的政策空间,巴塞尔Ⅲ监管框架的出台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有两种假设下的经济净收益情形。一种假设危机的影响是永久的且是“适度的”,另一种假设危机影响仅在短期内存在。可以看出,净收益在较宽的区间都持续为正,当资本充足率超过一定范围后这一收益开始下降,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变为负数。报告承认,在较高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与降低危机发生概率之间建立精确的映射是非常困难的。

尽管如此,从产出的角度看,在较为宽泛的资本充足率范围内收益成本间较大的差距仍然表明有相当的空间来加强资本监管以取得经济方面正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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