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康朱锦强美国对外国银行机构和金

导语:美国作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典型代表,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实践,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架构、监管方法和监管规则比较成熟和完善。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与美国相比,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待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美国对外国银行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笔者主要梳理了美国对外国银行机构的监管法案,以及对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资质监管要求,并在简要回顾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及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提出了工作建议。外国金融机构一直都是美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截至年6月末,在美联储备案的家金融机构中,外国金融机构达家,占比近15%,其中资产规模体量最大的是家外国银行机构。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银行法》,明确“在美国设有分行、代理机构或商业借贷公司子公司的非美国银行,以及控制该类非美国银行的任何非美国公司或银行,与实际上的银行控股公司一致,同样受制于《银行控股公司法》的管辖”。在实践中,通常将上述法条中提到的该等非美国银行及公司称为“外国银行机构”。根据美国《国际银行法》,外国银行机构在美设立分行须获得美联储的事先批准,获得货币监理署颁发的正式牌照,并在日常经营中接受相应的法律监管(适用于有关银行方面的监管法律体系)。而对于直接或间接通过非美国银行子公司设立美国分行或代理机构的外国银行机构,需要同美国国内本土银行机构一样,接受与银行控股公司同样的监管。如中国大陆某集团间接控制了香港某银行旗下的两家在美国的银行分支机构,则该集团也会因“控制美国银行机构”而被美联储认定为外国银行机构,并要求接受《银行控股公司法》等的监管。同时,鉴于银行控股公司对于非银行业务(含实业投资)的限制,通常这类银行控股公司会继续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此外,在美国,“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与“综合监管”交叉,银行及其控股公司面对的监管机构较为复杂,如美联储拥有对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监管权,但涉及具体业务时,则需要按照功能监管理念,依据业务的属性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执行,监管成本较高。如某项被执行的功能与证券销售相关,那么即使这项功能是由一家银行所为而非证券公司所为,其监管也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因此,中国的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在美业务发展中,尤其要时刻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z/5995.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