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要来了来看看银监会领导的三大政策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路线 https://m.yiyuan.99.com.cn/bjzkbdfyy/yyhj/260665/导读:资管新规的反射弧有点慢,但该来的总归来,两个月后,还是来了。这不年初还开门红大涨的A股突然遭遇到信托配资存量清理和股权质押融资杠杆之危双重打击,疯牛之后,熊又出没。2月6日,来自彭博和新浪的两则一正一反的传闻,又揭开了市场关于资管新规的新忧虑。——据彭博新闻社报道,《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文件最快或于本月下发,并且过渡期不会延长。随后新浪财经认为这一报道有误。一个小时之内,消息反转。新浪称,来自金融主管部门的消息,上述意见还在讨论中,且过渡期应会延长。一位业内高层表示:“所谓’缓冲期’,预计在一年半到两年。”“整体来说,监管决心还是非常大的,可回旋的余地较小。”一位股份制银行资深从业人员说道。其实市场关于资管新规“两会”前后落地的预期早已形成,近期无论股权质押还是信托配资业务,其机构自身整顿清理节奏都与市场这一预期有关,至于最终文件妥协,我相信妥协从来都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键词,没有妥协也就没有可操作性。对于市场关心的新老划断和过渡期问题,新浪上述报道语焉不详,恐报道者本身也不熟悉相关文件,该报道准确性有待进一步观察。按照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过渡期截止到年6月30日(这不就是新浪报道说的一年半么?),而此前七家大型银行和十家股份行发起行业呼吁,希望监管部门将过渡期延长至年12月31日,即将过渡期设置为至少三年。我们引用银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最新学术文章,文章从国际经验出发,提出资管新规的三大政策建议——首先,建议研究提出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加强流动性错配风险管理。一是研究是否应对我国资管产品提出低流动性资产上限、高流动性资产下限、投资集中度、限制期限错配等监管要求,并可以考虑对投资流动性较低的类信贷资产的资管产品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引导资管产品更多投向可交易、可估值的标准化金融资产。二是考虑到货币市场基金和T+0资管产品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建议研究提出更为严格的流动性管控标准。其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杠杆比例限制,防范杠杆风险。目前,我国不同资管产品在外部融资和杠杆水平的监管规定方面还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在对资管产品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对同类资管产品实施统一的杠杆比例限制。另外,除了通过外部融资进行杠杆运作外,一些资管产品还可以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增加杠杆水平。建议在对国内外资管业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资管产品采用优先劣后结构设计安排的合理性。最后,完善证券融资交易监管框架,规范资管产品通过回购反复加杠杆行为。近年来,回购、逆回购、债券借贷、融资融券等证券融资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各类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广泛开展的金融业务,相关流动性错配风险、高杠杆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如在我国债券市场中,一些资管产品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投资期限较长的债券以获取息差收入,再通过反复回购交易,进一步提高收益水平。随着市场融资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下跌,回购放大倍数较高的资管产品“去杠杆”可能引发市场大幅波动。这也是我国债券市场在年第四季度出现大幅调整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尽快实施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证券融资交易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对各类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的回购、逆回购和证券借贷业务等证券融资交易进行系统性的规范,完善折扣系数监管要求,有效防范我国资管业务和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各类风险。当前,尤其应规范各类资管产品在债券市场通过回购方式反复加杠杆的行为,对资管产品融入资金的再投资提出限制性要求,严格控制融入资金的用途,防范市场不利变动引发的杠杆投资风险。文章:《银监会李文红:资管业务监管的国际经验》作者:李文红王玚来源:IMI财经观察本文刊载于《中国金融》年第5期,作者系IMI学术委员、中国银监会创新业务监管协作部主任李文红,中国银监会创新业务监管协作部王玚。文章指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当前快速发展的全球资管业务面临着流动性错配、投资杠杆和证券借贷业务风险等结构性问题,相关脆弱性可能通过金融市场波动等渠道传导,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稳定理事会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一系列审慎监管建议,对我国当前加强各类资管业务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建议尽快实施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证券融资交易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对各类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的回购、逆回购和证券借贷业务等证券融资交易进行系统性的规范,完善折扣系数监管要求,有效防范我国资管业务和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各类风险。以下为文章全文: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在资本、杠杆率、流动性、影子银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等领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重建工作接近完成之际,金融稳定理事会认识到,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过去侧重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行为监管已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需要高度重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错配、杠杆运作等带来的脆弱性及其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并加强相应的审慎监管措施。金融稳定理事会于年3月启动了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改革研究,将其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于年1月12日正式发布《应对资产管理业务结构脆弱性的政策建议》(Policy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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