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面风险管理角度,银行业如何应对巴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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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9月提出的第三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后,经过不断的修订与完善,最终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央行行长及监管负责人委员会(GHOS)于年12月正式批准了金融危机后BaselIII的监管改革方案。

为解决国际金融危机揭示的脆弱性,从整体框架的可信度、内部模型的精确度等必要性考虑,年巴塞尔新规框架整体上强调微观审慎监管和监督,从三大支柱入手提升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扩大风险覆盖面,增加披露框架以及强化全面风险治理和管理。

----------------------------------------巴三新规整体框架及核心要求--------------------------------------------

新监管框架旨在解决危机前存在的监管漏洞,提高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确保风险加权资产的可比性和稳定性,以促使银行体系在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都可持续支撑经济发展。新规的核心围绕四套标准、五种比率,实现以资本为核心的多维监管。

新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信用风险标准法、信用风险内评法、CVA(信用估值调整框架)、操作风险标准法、杠杆率计算及G-SIBs(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杠杆率缓冲计算、以及设置汇总计量上限。

表1巴塞尔三新规主要修订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新规:信用风险要求

信用风险标准法在改革的影响下最为显著,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细分资产类别、调整部分风险暴露权重以及调整表外项目信用转化系数(CCF)。为了提高风险敏感水平,规定了更加细化的风险权重,特别是对按揭和商用房地产。同时,降低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要求使用外部评级前应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或规定更加细化且不涉及外部评级的计量方法。

表2细化标准法信用风险暴露分类

内部评级法(IRB)允许银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模型估算信用风险,进而估算RWAs。年改革工作针对内评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限制内评法的使用范围、设置风险参数底线、重新校准风险加权资产底线等方面,以收缩银行自主选择权、提升风险参数估计的可靠性。

表3内评法修改后的相关参数最低值

巴塞尔协议III新规:操作风险要求

为简化操作风险框架,新规采用了单一的标准法替代原有的四种方法和内模法,由业务规模参数(BIC)和内部损失乘数(ILM)两大部分构成其框架。银行需对财务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分类工作,梳理损失事件数据,因此对银行内部运营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图1巴塞尔协议新规框架下操作风险标准法

结合业务规模参数和银行过去近十年的损失数据,通过损失规模与业务规模的比值反映内部操作风险管理的能力。利用三大业务单元的十个大项(共计26个子项目)来体现各业务板块蕴含的风险规模,充分发挥损失数据在操作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终实现提高操作风险相关资本的质量和数量,保证银行业在各类情境下的操作风险损失吸收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新规:市场风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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