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巴塞尔I的升级版,巴塞尔,有何重大
巴塞尔Ⅱ被定稿之后,开始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时代。相较年的巴塞尔I,它更加广泛、更加复杂,重大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监管框架更加完善与科学巴塞尔Ⅱ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增加了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构建了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监管框架。第一,坚持以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为核心。巴塞尔委员会坚持和发展了巴塞尔I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将资本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具体地说,其一,巴塞尔Ⅱ提出了更精确和全面的评估信用风险的方法。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的银行可以继续采用简单易行的标准法,但是鼓励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银行采用初级或高级内部评级法。
其二,巴塞尔Ⅱ充分肯定了年《补充规定》中关于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并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监管作了进一步调整,建议将其放在第二支柱下处理。其三,巴塞尔Ⅱ考虑到与银行内部控制密切相关的操作风险,如道德风险、法律风险、T风险等,并要求对操作风险配备单独的资本。
此外,巴塞尔Ⅱ扩大了资本约束范围,主要体现为,要求银行将投资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从其资本中扣除,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开始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而且考虑到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最后还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转变监管方式,纳入外部监管。外部监管作为巴塞尔Ⅱ的第二支柱,明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应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在此支柱下,监管者与银行应当持续地对话和交流,以确保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
协议确定了外部监管的四项原则:一是监管当局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
二是银行应参照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
三是监管当局应及时对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与资本战略、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确保每家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级程序;四是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未达要求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有效干预,并可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比率的资本。
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评估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与银行管理部门座谈等手段来实现。此外,为了顺利实现向内部评级法资本充足衡量体系的转换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资产分类制度安排等。
外部监管的引入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忽视以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的银行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违背监管规则的道德风险问题,而是希望通过发挥监管当局的作用来减少这种问题的发生。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巴塞尔Ⅱ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与第二支柱共同作为第一支柱的补充,以此来强化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巴塞尔Ⅱ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约束具有能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一般来讲,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在市场上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来获得资金,从而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推动银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市场约束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巴塞尔Ⅱ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提高了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增加了透明度。
主要包括:要求银行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及资本充足性方面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强调有关风险和资本关系的综合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信息披露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应在每年的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最好每半年一次,并且委员会希望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立即披露。
(二)扩大风险资本要求范围巴塞尔Ⅱ对风险的认识更加系统、全面。在年巴塞尔I中信用风险的基础上,保持了年《补充规定》中针对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规定的资本要求,并强调内部模型法在衡量市场风险中的重要性。
此外,巴塞尔Ⅱ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并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资本。
在巴塞尔Ⅱ的框架下,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巴塞尔委员提出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包括基本指数法、标准法和内部衡量方法,这三种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操作风险的实际情况选用复杂程度不同的方法。
这一变动扩大了银行风险管理所涉及的范围,综合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因素,从而对银行的资本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巴塞尔Ⅱ中的风险监管更为全面、谨慎和周密。
(三)倡导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Ⅱ提出了更加多样和灵活的风险衡量方法,驱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其中,从巴塞尔I延续下来的标准法的特点是通过外部评级机构来确定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除了以外部评级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巴塞尔Ⅱ最主要的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充分肯定了内部评级法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要建立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和开发内部评级模型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内部评级法提出了四个基本要素,分别是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散口和年期,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
如果银行采用初级法,则只需计算违约概率,其余要素只要依照监管机构的参数。如果内部评级法的上述四个要素均由银行自身确定,则称为高级内部评级法,协议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
在高级法下,银行自由度增加,减少了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控手段,因此银行在使用高级法前要先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而且要参考监管机构的要求标准,考虑如何符合监管机构的期望,从而有效推行自己的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的优点在于银行以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并可充分利用外部无法得到的商业机密资料进行评估,大幅度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同时,内部评级法的采用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总之,巴塞尔Ⅱ全面考虑了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变化与发展,在银行业监管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也正如时任巴塞尔委员会主席WilliamJMaDonough所说的那样,巴塞尔Ⅱ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衡量资本充足可供选择的方法,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然而,今天反观巴塞尔Ⅱ对巴塞尔I的改进,早已是毁誉参半了,尤其是内部评级法对于风险敏感度的提高而带来的顺周期性,已经成为广泛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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